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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赵某和孙某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也没有什么大的矛盾,日子过得平平淡淡。但慢慢地,两人发现彼此渐行渐远,婚姻终于面临崩溃的边缘。2014年2月,赵某起诉离婚,孙某在开庭前得知,妻子竟将他们家购置的商品房卖给了她的父亲。他马上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证,结果证实该房权利人已更改登记为赵某的父亲。孙某咨询,是否可以追回房产。
分析———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双方无明确约定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赵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双方对该房并无明确约定,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两人对该房有平等的处理权,属于共同共有,赵某未经共同共有人孙某同意,擅自将该房转让给自己的父亲属于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赵某的父亲应当知道该房是孙某夫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而共同共有,其显然不属善意取得,父女俩的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了孙某的利益,故他们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孙某有权利追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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