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劳动保障权益
◆新规今起施行,应享有企业职工“五险一金”
◆保障其考核奖励、职称评审等权益
□记者张春晓
通讯员李广瑞范粟报道
本报济南3月31日讯记者今天从省人社厅获悉,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的通知》,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当制定符合同工同酬分配原则和单位实际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新规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据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扩大,近年来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了大量的编外人员。据了解,当前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主要有三种形式: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式聘用的人员。有的做着同样的工作,收入却有不小的差距。为此,山东省在全国率先从维护编外人员劳动权益角度,出台这份规范性文件。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驻鲁部队(以下称“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补充和使用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在公务员岗位或者行政执法、涉密等关键岗位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当制定符合同工同酬分配原则和单位实际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与本单位同性质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考核奖惩、职称评审等工作,保障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在考核奖励、培训、考试、职称评审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劳动保障权益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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