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左丰岐报道
本报济南讯日前,记者从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获悉,该办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由该办原来承担的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工作,不再出具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批复函,各发电企业新建机组也不需提出进入商业运营的申请。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全省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和进入(退出)商业运营工作的监管。
新的运行办法规定,新建机组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90天内,新建机组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无须申请和审批。
在此期间,山东能源监管办对发电企业提交的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水电站大坝注册或各案材料(水电机组)、经电力调度机构确认机组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判定该新建机组是否满足进入商业运营所需条件。
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商业运营条件的机组,发电企业可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出申请,进行专项核查。经核查认定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则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时间从其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时点开始计算,并按调试电价追溯结算已按国家规定电价结算的电量。不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机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
同时,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再作为新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置条件。新建机组自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执行国家规定电价。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其他工作仍按照原国家电监会规定执行。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确认调试期上网电量,做好电费结算和差额资金核算、分配等工作。
今年下半年,山东能源监管办将继续推进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简政放权,豁免分布式发电项目、6MW以下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6MW以下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发电业务许可证,简化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发电业务许可申请要求。按照国家要求,取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申请中对注册资本的要求。简化承装(修、试)企业年度自查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统计分析和市场监测作用,做好企业市场引导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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