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宿舍楼,大学生晾晒被子成了一道风景线。□CFP供图□记者贾瑞君
实习生任莉报道
本报济南9月24日讯从明年1月1日起,济南市区居民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变更临街门窗,有可能会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今天上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梳理发现,新通过的《条例》一共69条,不仅对建(构)筑物整体容貌提出了体现泉城特色风貌,与环境相协调的总体要求,而且还针对临街建(构)筑物的容貌管理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在《条例》的第三章中,一共10条,其中多数是关于临街设施的容貌管理规范:禁止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堆放、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被褥等有碍市容的物品;禁止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拉挂条幅。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面对越来越拥挤的城市道路,此次出台的《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以及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临街经营业户不得超出门窗、墙体外立面摆放物品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不过,为满足市民实际需求,对于临时摊点有“特殊照顾”,规定“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不得污染、损坏路面”。对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生产、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的行为将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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