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滕州市人民法院(2013)滕法执字第1672-3号《执行裁定书》、(2013)滕法执字第 167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赵京超名下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泺安中路太平样中区 8 号楼 3-602 号的房产,依法应归高刘芳所有。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我局公告作废济房权证天字第073371号《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我局将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为有关权利人办理上述不动产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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