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李杰)一般情况下,人们购买商品房,都是先向开发商交了首付款,然后跟银行签合同贷款办理按揭。但来宾市的罗女士在交了首付款后,直接跟开发商签借款协议来“按揭还款”,约定高达20%的违约金比例。结果,在履行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间,罗女士不幸意外身亡,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近日,兴宾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开发商,开发商除了得回房子外,还根据相关协议获得了全部房款的20%违约金补偿,即6万多元。
2014年1月23日,罗女士购买了来宾市华腾苑小区一套价值32万余元的房子。她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纳了首付款10.6万余元,剩下的22万元分期支付。交完首付后,开发商并没有像别的商品房小区那样,让购房者找银行贷款按揭,而是另和罗女士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罗女士向其借款22万元,由罗每月向其还款1万元,2016年10月为还款结束期限。
根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倘若罗女士逾期还款超过15日的,开发商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将房屋另售他人。如果开发商选择解除合同,罗女士则须按总房款的2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直接由开发商从购房首付款中扣除,剩下的余款再退给罗女士。
岂料,在交完首付款和还了两个月的“借款”后,2015年1月,罗女士不幸发生意外身故,而她的丈夫要独自抚养三个未成年的孩子,根本没有钱向开发商支付每月1万元的还款。由于对方没有钱还款,开发商将楼盘起好后,没有将房子移交给罗的家人。
2015年8月,开发商将罗的丈夫、父母以及小孩等6名遗产继承人告到了兴宾区法院,要求解除与罗生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并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违约金。在法庭上,罗的丈夫表示同意解除妻子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并称如果解除合同后妻子还剩有遗产的话,他愿意与子女一道继承这些遗产。此外,罗的父母也同意解除合同,并表示愿意将自己继承的遗产份额转让给三个外孙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罗女士因意外身亡,开发商主张解除合同,且罗女士的继承人也同意解除,故该合同准许解除。同时,罗女士所交的首付款和依照借款协议所支付的2万元欠款,开发商应该返还给她的继承人。另外,由于开发商没有实际向罗女士交付《借款协议》中约定的22万元借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协议虽然成立,但并未生效,故无需解除。
根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由于罗的身故,导致房子逾期还款,她的继承人应按总房款32.6万元的20%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可从应退还的12.6万余元购房款中,扣除6.52万元的违约金,剩余6万余元要全部返还给罗的继承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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