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潘黄正王伟亚
晚报讯 昨天上午11时30分左右,柳东派出所社区民警对辖区内西江路某小学周边附近路段开展巡查时,看到一名黄衣少年驾驶一辆电动车,搭乘了两名小学生从该小学校门方向开来。
民警赶快将开车少年叫停下来。经询问得知,该少年叫小强
(男,14岁,象州县人),现暂住
在古亭山一带。家中大人忙于务工没空来接小孩,就叫他开电动车来接放学的表弟,一起搭乘电动车的还有表弟的一名同学。其表弟今年7岁,上小学一年级。
民警问小强是否知道驾驶电动车必须年满16周岁的规定,他摇头说不知道,但却自豪地说他开电动车已有三年时间了,从没发生过事故。民警对小强的行为进行了批评,之后又联系了小强的家人,对小强驾电动车搭乘未成年人存在的危险性作了说明,要求其家人引起重视。
民警提醒广大市民群众:电动车虽然给广大市民带来了方便, 但交通安全任何时候都要牢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和《广西道路交
通安全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达到驾驶电动自行车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驾驶时不得载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只可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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