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孔浩 通讯员 张耀海 王京波
【核心阅读】 7月10日,记者从市中级法院获悉,近日,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转发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另悉,还有冯某某等11名被执行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记者来到市中级法院,并就莱芜市法院打击拒执罪的有关情况进行了专访,市中级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请介绍一下拒执罪司法文件出台的相关背景
答:近年来,法院紧紧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目标,依法加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大力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和信息化,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机关的协调联动,全方位、多举措地攻坚和扭转执行难题,全力兑现胜诉权益、树立司法权威。为依法解决和办理拒执罪操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市中级法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转发了《意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明确了办理拒执罪案件的相关具体办法和程序,以促进打击拒执犯罪工作规范化。充分运用国家强制力,对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起到威慑、教育作用,彰显法律权威。
被执行人哪几种情形可以构成拒执罪
答: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拒执罪在《刑法》中是怎样定义的
答: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执罪量刑对酌情从宽、酌情从重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当前莱芜市法院在打击拒执罪方面的工作是怎样的
答:近期,冯某某等11名被执行人因涉嫌拒执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有3名被执行人慑于压力,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下一步,莱芜法院将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不断更新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机制,强化执行力度,突出执行强制性,加大拒执惩处,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弘扬向上向善、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为法治莱芜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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