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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捍卫你的婚姻!

来源:莱芜新闻网 2018-09-14 01:05   https://www.yybnet.net/

聚焦莱芜市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工作?

编者按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不仅关系个人及家庭幸福,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工作,为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梳理了近三年来全市法院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总结特点,分析问题,提出建议。

【典型案例】

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作出解释——

所购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本报讯(记者 孔浩 通讯员 李莎莎) 房产作为夫妻财产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产权归属往往是离婚财产分割时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所在。今年,莱芜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

在张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婚后两人购买房产一处,并办理了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属证书。张某认为该房产系顶名购买,实际所有人为张某父母,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某认为该房产系婚后共同购买,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购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根据双方的举证及审理查明的房款支付情况,涉案房产总价款为130万元,首付款55万元中双方父母均有出资,剩余75万元以张某、王某两人的名义贷款,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张某、王某的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介绍,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即当事人结婚后,“以对当事人双方赠与为原则,对一方赠与为例外”。首先,要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

审判分析

婚姻观念有变化 对待婚姻不理性

婚姻观念变化。早期的婚姻观念整体上来讲比较保守,女性受“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得过且过”观念的影响很深,婚姻稳定性较高。而当前,夫妻双方对婚姻质量的要求大大提高,对于婚姻状态的满意度和容忍度则一再降低,不良生活习惯、经济问题等都有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

对待婚姻过于轻率。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中,婚龄集中在7年及7年以下的有625件,占比超过52%。一些由生活琐事引发的“婚姻死亡”现象越来越多,对待婚姻关系表现出相对轻率与随意的态度,“闪婚闪离”屡见不鲜,既有认识几个星期就登记结婚的,也有领证当天就起诉离婚的。

舆论导向出现偏差。行业监管的缺位使得有些媒体对某些社会现象的舆论报道偏离正常价值观,为吸引读者眼球,热衷于报道娱乐圈各种“出轨门”,弱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家庭、家教、家风的导向性作用,导致部分人过度强调个人幸福和婚姻自由权利,忽视了对婚姻生活应有的奉献、应尽的义务。

审判建议

强化家事审判理念。贯彻“和为贵、调为先、重修复、扶弱势”的工作理念,将调解作为重要手段,倡导柔和司法,加强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联系,把脉当事人心理动态,及时修复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促进感情纠纷的妥善化解,维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优化审判团队配置。在现有审判团队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团队内部专业审判人员的构建,保证婚姻家事审判团队中至少有一名资深女性法官。对婚姻家庭案件法官助理的选任,积极引入具有心理学、社会学背景的人员。对从事婚姻家庭审判工作的各类人员,在辅修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知识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进行相应的培训。

完善审判机制建设。加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和力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尤其涉及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暴等重要案件事实,在当事人自身力量确实难以取得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探索建立庭前财产申报制度,对于二次、三次起诉要求离婚及双方矛盾激烈的案件,要求当事人在开庭前申报财产,并应释明不按时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以便查清财产状况。

强化多元矛盾化解。落实“分调裁”改革,构建诉前、诉中、诉后调解模式,引入妇联、村委会、居委会等促进案件调解;通过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加大对媒体监管力度等方式,旗帜鲜明地倡导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从源头上来预防和控制离婚数量的增多。强化法治宣传,普及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的权利保护意识。

记者点评

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离婚案件的增多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和社会危害性不可低估,在传统伦理道德对家庭约束力逐渐减少的大环境下,更有必要建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

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倡导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从源头上来预防和控制离婚数量的增多。

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应从自身职能出发,通过公民道德教育、加大对媒体行业的监管力度、公开审判、法治宣传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在全社会倡导符合道德伦理的婚姻价值观。

婚姻需要理性对待。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各方需要互相理解、信任与包容。一旦产生矛盾,要冷静解决纠纷,寻求亲朋好友以及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给予帮助调和。如果感情确实破裂,在处理离婚事宜时,要依法依理依情,尽量减少双方的痛苦和给子女带来的影响。社会公众要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了解有关婚姻方面的法律知识,在面临纠纷时,学会用法律武器有序理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举证意识,提升自己的诉讼能力。

(记者 孔浩 通讯员 周伟 责任编辑 刘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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