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政发[2013]86号
为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兰州市省级地质公园——天斧砂宫丹霞地貌地质遗迹,根据《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天斧砂宫丹霞地貌地质遗迹位于皋兰县九合镇与安宁区安宁堡街道交界区域,纳入省级地质公园保护区范围为:皋兰县长尾巴沟以南、安宁区仁寿山以北(含仁寿山)、深沟以东、楼梯沟(谢家沟、曹家湾支渠)以西(北纬36°07′30″—36°09′58″,东经103°40′25″—103°43′18″)约11.51平方公里的区域。
二、由市天斧砂宫地质公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天斧砂宫地质公园保护区内的保护管理、规划建设、开发利用工作。未经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从事任何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活动。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内从事砍伐、放牧、挖沙、取土、葬坟、烧荒、采集标本、采矿、探矿、削山造地、倾倒垃圾和渣土、刻画涂污自然景观或设施、擅自修建建(构)筑物和移动、变更碑石、界标等破坏地质遗迹景观、植被、环境和影响保护管理的活动。对破坏地质遗迹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安宁区、皋兰县政府作为行政辖区范围内地质公园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提高人民群众自觉保护地质遗迹意识,加强保护区内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取缔、关闭天斧砂宫地质公园内保护区内垃圾场及非法停车场,拆除各类违法建设,2013年5月15日前停止采沙洗沙等生产活动。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将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五、北环路项目(北环路西段)等重点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要加强与市天斧砂宫地质公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和安宁区、皋兰县政府的沟通协调,强化施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保护区内地质遗迹景观和植被、环境的保护,严禁向保护区内倾倒垃圾和渣土,如发现破坏地质遗迹的行为将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责任。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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