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7日凌晨,在峨眉山市开出租车的李师傅遭遇抢劫。
当日凌晨4点过,在峨眉山市绥山镇一酒店外,有两个年轻小伙上了李师傅的车,两人要去桂花桥镇。当车行至桂花桥镇棬鱼路附近一无路灯处时,两个小伙说“到了”。
李师傅停车后,打开车内的灯,准备收钱。
“把钱拿出来!”突然,坐在后排的一个小伙,探起身用手箍住李师傅的脖子。同时,另外一个小伙把车内的灯关掉。
“遭了!”李师傅心里一惊,他拼命挣脱后打开车门,欲逃走,但又被车上的两个男子抓住了衣服。冬天里,李师傅穿着比较宽大的厚外套。在危险时刻,李师傅奋力反抗,并脱下了衣服,打开车门后,他迅速逃离现场,并大声呼救。
而车上的两个年轻小伙,便趁机抢走了李师傅车上的400多元钱。
很快,警方抓到了作案的两个男子,一人叫阿宏,另一个叫阿励,都是40多岁,阿宏先后两次因犯盗窃罪入狱。
这次作案,是因为两人无钱吸毒,便临时起意抢劫。当日凌晨,两人将抢得的400多元钱平分,用于购买毒品。
在抢劫出租车司机的前一日,阿宏还与他人,在峨眉山市桂花桥镇一门市外,偷走一辆价值1200元的摩托车。
2015年11月6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阿宏犯抢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
阿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判决之后,两人不服提起了上诉。其中,阿宏认为自己没有打李师傅,也没有持凶器伤害李师傅,不是暴力抢劫他人财物。
日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阿宏和阿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
此外,阿宏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阿宏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阿宏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在上诉期间,阿宏提出其没有动手打受害人,没有持凶器伤害被害人,不是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原判量刑过重。
经查,本案证据证实,阿宏、阿励临时起意产生抢劫的念头,在乘坐出租车途中,阿宏趁驾驶员不备,先后采用箍颈、手抓的方式,意图控制驾驶员。一旁的阿励则配合关闭车灯,以逃避车载监控录像,并扑上去抓驾驶员的衣服,帮助控制驾驶员,驾驶员挣脱控制逃离出租车后,两人将车上的现金抢走。
阿宏、阿励使用的箍颈、抓控驾驶员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暴力和暴力威胁行为。阿宏的上诉意见与
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所以法院不予采纳。
因此,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周洁:提醒上夜班的出租车司机,晚上跑车要提高警惕,注意安全。
本版稿件由记者周洁采写
(文中当事人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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