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蔡威
案件点击:
2014年3月14日中午12点,市中区消防大队依法对乐山市中心城区牛咡桥市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官兵在检查中发现,郭某某在明知市场内外悬挂张贴“严禁吸烟”和“消防严管区吸烟一律拘留5日”的警示牌后,仍在该市场内一区入口处吸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案件点评:
本起案件中,牛咡桥市场为大型集贸批发市场,面积为9240平方米,主楼为地上3层,1—2层为日杂、小商品、服装批发市场,3层为家具批发市场,火灾危险性很大,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市场内外多处悬挂张贴“严禁吸烟”和“消防严管区吸烟一律拘留5日”的警示牌。郭某某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吸烟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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