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决定,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5〕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文,就此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由10万元调整至20万元,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是2014年扩大范围之后的再一次调整,是国务院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的重要举措。希望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享受该政策,详情请咨询12366。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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