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雷黎丽)昨(17)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2015年7月1日起,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调整后,全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
据悉,乐山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2元。此次调整后,全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了130元,为1380元(每日63.4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了1.2元,为14.4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对于保持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岗位、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
据悉,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等。
采访中,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劳动者对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同时,乐山市各级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将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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