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企业涉嫌构成“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或“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等行为,已经本局立案调查终结,并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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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乐山市中区天星路349号,市工商局315室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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