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嘉丰农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嘉义:
经查明:你公司在2011年4月期间利用国家出台的农机购置补贴惠民政策,采取异地购机、贴牌,利用农民身份信息虚假采购等手段,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我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0.8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嘉义罚款0.40万元。你公司和胡嘉义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5天内,到我局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乐山市沙湾区财政局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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