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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有约定 竞业限制须遵守

来源:乐山日报 2016-08-02 07:46   https://www.yybnet.net/

案件回顾

乐山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产中介服务、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销售代理。2014年9月,该公司与卫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劳动合同》约定:卫某职位为经纪人,卫某离职日起3个月不能在与该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或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否则该公司有权起诉或要求赔偿相当于12个月薪金的金额作为赔偿金。《保密协议》约定:不论何种原因离开的人员,以考勤为准,3个月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否则应向该公司支付不少于6个月薪酬的违约金和公司为此支付的调查、聘请律师的费用,如果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应补足差额部分。

同年11月,该公司因卫某连续旷工对其作出除名处理。卫某离开公司后不足一个月,便在同城某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工作,该服务部的经营范围为房产信息咨询服务。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知晓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卫某承担违约金40000余元、律师费1000元。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卫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卫某离职3个月内不能在与该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或有竞争关系的相关行业从业,而卫某离职后不足一个月便到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工作,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考虑到该公司的《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不一致,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判决卫某承担6个月薪酬的违约金6480元,并支付公司律师费1000元。

案件点评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卫某与该公司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卫某应当遵守。而卫某行为违反了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报记者 蔡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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