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秦钊) 惟一的儿子在大学里业余打工时突遭车祸,意外身亡,父母悲痛欲绝,他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月8日,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4年7月29日,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大厅,来了一对中年夫妇,咨询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律师热情接待了他们。
律师了解到,这对夫妇男的姓王,王佑(化名)是他们的独生子,在临沂上大学。因夫妇俩均患重病做了手术,懂事的王佑便利用业余时间外出打工,以减轻家庭负担。2014年5月1日晚,王佑打工下班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右转弯时,与骑自行车沿路直行的王佑相撞,王佑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临沂市某运输公司,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王佑去世后,王某夫妇悲痛欲绝,王佑的母亲问律师:“能不能不要驾驶员赔偿,判他死刑?”律师边安慰她,边解答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随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他们法律援助。
律师接案后认为,王佑是独生子,对王某夫妇来说,精神损害特别严重,要求赔偿严重人身损害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不为过。但驾驶员是农村的且还关在看守所,车主也是农村的,刚买了车不到一年,买车的贷款还没还完,指望他们赔偿指望不上,也只能指望挂靠公司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挂靠运营的,挂靠单位和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争取赔偿利益的更大化,律师分析后和王某夫妇达成共识,诉讼后以调解为主,如驾驶员能赔偿一部分,就给其刑事谅解,请求法院对驾驶员从轻处罚,如实际车主主动赔偿一部分,立即请求解除对肇事车辆的保全,让其运营。在援助律师的指导下,2014年8月4日王某夫妇以肇事的驾驶员、挂靠公司、实际车主及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各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9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
2014年10月8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经法官和援助律师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各被告共同赔偿王某夫妇各项经济损失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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