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军同志(身份证号:372833197104172113),您自2015年5月14起持续旷工至今,一直没有参与郑旺兴旺家园工程验收工作,给我公司带来的巨大损失。您不能胜任在郑旺兴旺家园工程中项目经理岗位,已无能力管理好工程的质量和完善工程后期验收、审计等工作;建设单位多次要求公司更换项目经理。你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时公司电话联系你未果,故特此公告:临沂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您之间的劳动关系与 2015年6月 15日正式解除,特此通知!
临沂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 6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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