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保友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就电子证据所作出的相关规定,对规范网络交易有着重要意义。霍邱县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与电子证据有关的因网络交易纠纷案。
邓某某长期在上海经营网络生意。去年10月,邓某某与霍邱县的孙某某通过网络进行生意往来确定了一笔订单,约定由孙某某负责为邓某某提供腰凳1000个,邓某某先预付定金1.5万元,余款在出货后30天付清,交货时间为11月30日前,先交300个,以后每个月交货300个。双方谈妥后,邓某某于10月27日通过支付宝向孙某某的银行账户打款1.5万元,11月7日应孙某某要求再次打入0.5万元。后孙某某未按期交付货物,亦未退还货款。恼怒的邓某某将孙某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供了网络电子订单合同、支付宝转账账单、网络联系记录及手机来往短信等电子证据。
此案经霍邱县法院审理,对孙某某提供的相关电子证据予以认定,判决孙某某退还给邓某某货款2万元并赔偿邓某某损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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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数据,即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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