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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野泳不幸身亡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1-08-04 00:16   https://www.yybnet.net/

舒城县百神庙镇7名少年打球后,相约去附近一水渠游泳,少年陈某不慎滑入深水身亡。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黄某等其他6名少年的父母各赔偿陈某家人损失5000元。

2010年5月29日(星期六)下午1时许,舒城县百神庙镇陈某、黄某等7名少年在舒茶镇龙王庙中学操场打篮球后,因身体发热,相约去附近大草堰支渠游泳,随即7人骑车来到大草堰支渠闸旁。少年陈某在水渠旁试水温时,不慎滑入水渠中心深水区域。黄某等跳入水中施救,终因力量有限,加上水深,未能将陈某抢救上岸,陈某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陈某父母将黄某等6人及水渠所在地的百神庙镇一棵印村委会、龙王庙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因陈某身亡带来的损失7万余元。大草堰支渠是该县龙王庙村和一棵印村自然分界线,为当地农业用水灌溉支渠。

法院审理认为,6名未成年人中两人系小学六年级学生,其余均系在校初中部学生,根据他们正常的智力水平和受教育程度,对擅自在野外下水游泳的危险后果应有一定识别能力。陈某溺水身亡的直接原因是其监护人对陈某的监护不力及陈某本人忽视在野外游泳的危险所致。 6名少年均系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互间无法定的监管及救助义务,对于陈某的溺水身亡并无主观上的过错和违法行为,但相约下水游泳时,相互间理应有告诫、提醒、注意安全的一定义务,故对陈某的死亡结果,依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由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大草堰水渠仅系田间的用水灌溉渠,两村委会无在大草堰水渠设立下水游泳危险等警示标志和对水渠安全巡查的法定义务,结合案情,法院判决黄某等6名少年及父母各赔偿原告损失款5000元,一棵印村委会、龙王庙村委会不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 ·樊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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