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成爱是舒城县一失地农民,2011年10月17日曹成爱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曹成爱家人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庭审中,围绕赔偿标准又产生了争议。曹成爱虽是农村户口,但所住区域被征地和租用,属失地农民,是按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赔偿? 11月24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12月1日法院依法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给予曹成爱以赔偿。
开庭时,保险公司认为土地用于新农村建设,并没有改变被征地方的户籍性质,曹成爱的身份仍然是农民,所以拒绝曹成爱家人要求按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赔偿的要求。
法院审理查明,该起车祸,曹成爱无责任。曹成爱于2010年8月在舒城县城关镇一家酒楼打工至事发日止,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并签有劳动合同,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在城镇打工,曹成爱居住区域是六安市新农村规划区范围,该村民组大部分土地被征用和租用,剩余土地已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和生活。
法院认为,曹成爱在城里打工已有一年,依据相关法律,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丧葬费按安徽省上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六个月工资数额确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和肇事方按城镇居民生活标准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赔偿曹成爱亲属各项赔偿金计423229.5元。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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