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廊高出地面,致小学生摔伤。最近,舒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学校赔偿受伤的小学生束某某2万余元。
束某某系舒城县某小学学前班学生,李某、杨某为该校一年级学生。2010年11月4日上午,学前班放学后,束某某站在教室外走廊上等家长来接,被课间玩耍的其他学生李某、杨某撞倒,从高出地面近30厘米的台阶上摔下,后经安徽省立儿童医院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住院治疗11天出院,经司法鉴定,认定束某某左肱骨骺板以上骨折,属十级伤残;后各方调解协商未果,束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杨某及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查后认为,学校对明显高出地面的走廊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学前班上下学交接时无教师在场,未尽到教育、管理安全保护职责,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学校赔偿束某某因此损害而产生的各项费用26671.67元;驳回束某某对李某、杨某的诉讼请求。 ·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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