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谢某从事苗木生产、销售。王某自有一辆小型吊车,从事起重、吊运业务,两人有长期业务往来。
2010年12月23日晚,谢某要求王某前往舒城县春秋塘茶厂为其吊运购买的景观树。由于树木要穿过空中电线,加之当晚风力较大,在吊起第二棵树木时,吊车发生倾斜,谢某见状,要求王某停止作业并离开现场,然而王某害怕吊车侧翻,便用木条、石头去垫车,在此过程中,吊车倾倒砸中王某致其死亡。事发后,王某家人与谢某因事后赔偿未达成协议,王某家人将谢某告上了法院。
审理中,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系合同承揽关系,但由于谢某选择的工作时间不当,其工作场所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受害人在工作过程中死亡,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受害人王某无吊车操作证,其吊车也无合格证,谢某未进行审查即要求王某为其从事吊树作业,存在选任过失。由此导致的损害结果,谢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受害人与谢某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谢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行承担85%的责任。 ·赵坤葛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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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舒城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