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8日晚,舒城县居民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重要县道马安路K42+200处时,因避让违章占路堆积的石块和泥土,导致刘某伤重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后,刘某的直系亲属程某(刘某之妻),柯某(刘某之母)和刘某的女儿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违章堆放石块和泥土的王某作为第一被告、该路管养单位舒城公路分局作为第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第一被告王某和第二被告舒城公路分局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诉称第一被告王某违反《公路法》规定,在公路上堆放石块,倾倒泥土,妨碍通行;第二被告舒城公路分局未尽《公路法》规定的职责义务,未能及时清理路障,致使受害人死亡。原告诉求两被告按责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316928元。舒城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堆放在事故现场的石头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石头是被告王某为建房堆放在路面上的。 2、事发当晚刘某饮酒驾驶机动车。 3、舒城公路分局制定了具体的路政查制度并予以落实,以保持辖区内公路的安全、畅通。
法院认为,死者刘某酒后驾驶,自己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王某在公路上堆放石块,造成路障,与事故的发生有关联性,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舒城公路分局在日常管理中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制度,按照路政巡查要求对公路状况进行了巡查,履行了管理义务,尽到了管理职责。且舒城公路分局不是侵权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近日,舒城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被告王某赔偿原告122508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郝大鸣郭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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