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的一天,在舒城县某街道门面房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舒城县人夏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方某驾驶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夏某受伤及轿车损坏。夏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医检为左胫骨下肢粉碎性骨折,左外踝骨折。
经过多次医治,夏某花去不少医疗费,因与方某未达成赔偿协议,夏某诉讼至法院。审理中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后,夏某与方某均未在第一时间报警而自行撤除现场,交警部门在赶赴现场后因无事故现场,相关证人证言说法不一,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舒城县法院认为:夏某与方某两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事故的发生,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夏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车与前车没有保持一定的车距,是发生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故夏某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方某没有及时报警且没有保护好现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查,肇事轿车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法院依法判决夏某的医药费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10000元;余款3518.8元,由夏某自行负担60%即2111.3元,方某负担40%即1407.5元。在方某赔偿的1407.5元中,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1130.5元,余款277元由方某自行负担。 ·朱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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