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是一种既时尚又便捷的现代支付工具,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欢迎,但其同时也潜藏着风险。在使用的过程中,如果巨额透支信用卡长期不还,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09年4月,被告人谢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舒城支行申请办理牡丹信用卡一张,该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5000元。谢某某于在合肥、六安、山东单县等地透支消费、取现多次,截止2012年6月25日,信用卡透支本息金额达39897元。经舒城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收及电话、短信、挂号信催收仍不归还,且自催收通知签收已超过三个月。谢某某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其亲戚积极筹款,缴纳信用卡本金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退出全部透支款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舒庆川 陈刚)
法官说法:我国 《刑法》第196条规定了4种信用卡诈骗行为,其中一种就是恶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单位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经银行2次催收、3个月不还,且欠款数额达到1万元的(不包含滞纳金),就属于“恶意透支”行为,即可定性为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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