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芳
对因公死亡获得的赔偿金,悲痛中的死者父母及其妻无心分配,以存单形式暂且搁置。但一年后,死者之妻将存单拿走,公婆将儿媳告上法庭……舒城县法院日前审结此案。
30岁的夏某原系上海某公司工作人员,2011年7月因公死亡。夏某所在公司与夏某父母、夏某之妻及其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慰金共计50万元,其中现金支付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夏某之妻魏某银行卡40万元。夏某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一家人没有心情分配死亡赔偿金。夏某父母与儿媳魏某商议,将其银行卡内的40万元赔偿金以夏某之子名义存入银行,由魏某设置密码,存单由夏某父母保管。 2012年12月,夏某父母发现家中的40万元银行存单丢失,遂报警。后经询问,存单被魏某擅自拿走并占据,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为维护权利,2013年夏某父母将儿媳魏某诉至法院。
原告夏某父母认为:赔偿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的原则上应当与儿媳、孙子4人平均分割。死亡赔偿金总额50万元,办理丧葬事宜用去4.5万元,下余45.5万元未分割。因此,诉求22.75万元的赔偿金合法有据。
被告魏某对此辩称:自己既是夏某之子法律上的监护人也是实际的监护人,存单由自己拿去保管符合客观实际。原告的诉求违背了当初的家庭协议,也违背了道德风范,对孩子成长不利。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关系的特殊性,认为判决不利事情的解决,为此展开调解,法庭了解到原告夏某父母并不是要这笔钱,而是担心被告魏某改嫁会侵害孙子的利益,只想对这笔钱进行保管。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最终使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以夏某之子名义存入银行的40万元赔偿金,归第三人夏某之子所有,在其未成年之前由原告夏某父母保管;现金支付的10万元赔偿金,除去夏某丧葬费用,剩余现金5.5万元及公司补发给夏某生前工资款1.6万元、夏某名义的银行存款9.1万元共计16.2万元,归被告魏某所有。
【法官说法】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所作出的赔偿,其并非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兼具抚恤性质。因此,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分得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顺序参照 《继承法》的规定,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于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遗产,故同一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份额。
本案中,原告夏某父母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因而获法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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