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理一起涉及信用卡犯罪的案件,一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刘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3年9月,被告人秦某结识一名网友。该网友教会他如何伪造信用卡并邮寄一台磁卡读写设备,提供相关信用卡信息,与秦某约定如果通过伪造的信用卡取款成功,给其取款金额的50%好处费。秦某决定铤而走险试一试,按照网友传授的办法伪造了38张卡,通过互联网邀约了两名枪手即被告人李某、刘某帮其取款。
同年10月3日,秦某带领李某、刘某一同来到舒城,李某、刘某持伪造的信用卡在中国建设银行的ATM机上分别取出现金7400元和9600元。之后,被告人秦某又收回38张信用卡,重新用读卡设备写入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于磁条介质内,将再次伪造的信用卡分别交于李某和刘某。二人又一次在自动取款机上操作时被银行人员当场抓获。李某和刘某在ATM机上共使用了56张伪造的信用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将非法获取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伪造信用卡,并指使他人在ATM机上取款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告人李某、刘某使用明知系他人伪造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余梅赵婷
新闻推荐
本报讯 施工者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即进行拆除楼房工程,导致该楼房附近的光、电缆线路等公用广播电视设施及电信设施受损,从而引发诉讼。 ...
舒城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舒城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