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校园意外伤害事件,一般来说若学校举证不能,依法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此种情况仅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已经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学生又该如何处理呢?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19岁的王某出早操时不慎摔倒,所在学校补偿其各项损失4万余元。
王某是舒城县某寄宿制学校高三学生,去年10月17日晨,学校按例早操。王某下楼时不慎摔倒,当时王某未觉有异样,老师和同学也未在意。过了几天,王某感觉不舒服,后经医院诊断为脾脏出血,住院治疗,并进行脾切除手术。后经司法鉴定,王某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因与学校就医疗费等协商不成,诉至舒城县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王某一方认为学校楼道狭窄,安全设施存在缺陷,且并未及时将王某送医检查导致伤情严重,而学校则认为王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摔倒存在过错,校方不应担责。
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学校补偿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2万元。 俞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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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舒城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