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芳
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交付时才生效。但如何交付,作为出借人应当举证证明。
舒城县的郭先生与曾先生不仅是生活中的好友,而且有生意上的往来,双方经济交往一度十分频繁。因资金周转之需,曾先生向郭先生借款8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可当郭先生向曾先生催要借款时,双方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近日,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舒城县法院审理,由于原告郭先生无法提供交付证据,而被告曾先生又对该笔借款当庭否认,以至难以查清借款事实。经过法官释理说法,郭先生最后选择了撤诉。
郭先生诉称:他与曾先生系朋友关系,曾先生先后分多次向他借款。2013年10月,他得知曾先生资金出现问题时,专门找曾先生进行了算账。去年初,曾先生向他出具总借条一张,共计85万元整。后经多次催要,曾先生一直不予归还,因而诉至法院,要求曾先生立即归还85万元及支付利息。
曾先生不但对借款予以全盘否认,还在法庭上辩称:双方发生借贷关系是事实,但是按双方的经济往来,他已清偿给了郭先生,相反郭先生还倒欠他钱,请求驳回诉请。
法官询问原告郭先生85万元如何交付,有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郭先生表示,这85万元是这几年断断续续出借,有的是通过网银、有的是现金给付,最后与被告曾先生统一结算而形成的,由于时间较久,现已无法取证,仅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郭先生持有的该张借条的形式虽然是真实的,但借条仅是借款合同成立的依据。作为出借方,原告郭先生应对其已支付大额借款的事实进行举证。本案借款数额巨大,由于被告曾先生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原告郭先生对交付借款的事实除本人陈述,不能提供相关取款凭证或银行交易明细来佐证其主张,故借款事实不能认定,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最终,原告郭先生思量再三,决定选择撤诉。
【法官释法】
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借条只是形式要件,还必须有实际交付的行为,也就是必须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借款的事实。如果借款人对借款提出异议、不认可时,出借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其他付款凭证及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等具体事实和经过等,难以得到支持。
本案中,被告曾先生对借款否认,且双方借款额巨大,作为出借人的原告郭先生需要提供将钱出借给被告的证据,才能证明借款已履行的事实,由于其举证不能,因而承担了败诉的后果。
而对于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民间借贷,出借人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的存在。对于大额借款,光有借条还不够,还需要通过审查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相关证人证言、银行交易凭证等,来判断是否能够成立。大额款项的数目,依据各地的经济水平等来认定。法官提醒,对于大额借款,应当通过银行转账,谨慎现金交易;转账证据也要及时留存,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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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舒城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