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玲
仗义为朋友作担保,结果朋友借款后不还,担保人代为还款后行使追偿权,诉之法院请求主债务人偿还借款本息。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结这起追偿权纠纷的案件,依法支持了保证人的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9日,舒城县的王某因需工程资金周转,经其朋友沈某介绍向债权人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30日,由沈某提供保证担保。后王某支付了借款之日至2012年10月前的利息。当年12月,债权人催款时,王某、沈某均再次在借条上签名,王某承诺于2013年元月底付清借款。 2013年3月,债权人再次催要借款本息,后双方商定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的利息为1万元,合计本息11万元。因王某当时资金困难,请求沈某代为归还。因考虑双方关系较好,沈某从朋友处借款11万元,归还了前述借款本息11万元。
庭审中,原告沈某认为自己只是担保人,钱不是自己借的,不能就这样承担损失。自己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多次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岂料王某不信守承诺,拒绝归还自己代为支付的借款本息,至今分文未付,无奈之下才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及原告沈某与债权人之间是借款及保证合同关系。王某在还款到期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沈某作为保证人有履行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义务。后经原被告及债权人协商,沈某在保证范围内向债权人代偿还款本息11万元,且王某同意以2%月利率支付沈某代为偿还的11万元的利息。之后,王某一直未向沈某清偿代偿款及按约定支付利息,王某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释法】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 “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而言,形式上属于清偿自己的债务,但对于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实质上属于代为清偿他人的债务。《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沈某诉请被告王某给付其代偿款及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承办法官提醒,在作担保人时一定要谨慎。一旦出现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需要保证人连带还款,保证人在履行了还款义务后,要积极行使自己的追偿权,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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