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今年5月,舒城县一农妇李某在干农活时,被蜱虫叮咬感染,后治疗无效不幸身亡。李某生前参加了其所在地政府组织的意外伤害保险团险,可事发后,保险公司以“不符合意外伤害致死”为由不予赔偿。为此,李某的丈夫赵某来到舒城县人民法院起诉了保险公司。近日,这起保险纠纷案开庭审理,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原告赵某获得赔偿12000元。
今年5月的一天,原告赵某之妻李某在旱地里干活时,被蜱虫叮咬,后来出现发热等症状,被医院确诊为布尼亚病毒感染,因医治无效不幸于6月2日去世。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原告在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参与投保了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保额共为1290000元,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保险期为一年。
李某去世后,其家属和保险公司双方为蜱虫叮咬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而产生争议,李某家人认为,李某的死亡是突然被蜱虫咬伤导致的,应归属于意外伤害事件,而保险公司并不认可,不愿赔偿。为此,赵某起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意外伤害致死赔偿款15000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意见,被告某保险公司舒城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12000元(当事人为化名)。
方芳本报记者窦祖军
□法官解读
本案中,李某被蜱虫叮咬符合意外伤害的特征,虽然蜱虫叮咬并不致人当场死亡,但结合本案的事实,导致李某死亡的原因确是蜱虫咬伤引发的感染,也就是说蜱虫叮咬与李某身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致死”。而且,从保护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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