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柳城讯 近日,柳城县审结一起行贿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这是该院于新的《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首例案件适用禁止令。
被告人梁某是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2013年得到柳城县人民医院代理院长张某(系国家工作人员)的照顾,为该公司中标了柳城县人民医院一单金额达200多万元的医疗器械销售业务。为了感谢张某给予的帮助,梁某于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私自送现金12万元给张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公职人员送钱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梁某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以及其居住地的司法部门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的意见等,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维护社会稳定,帮助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防止再次犯罪,柳城县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对被告人梁某依法处罚的同时,还判决禁止被告人梁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及相关活动。
(骆丽丹 杨院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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