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杨臣记者邓鹏彬晚报讯元宵节已过了数日,但昨天,柳江县工商局仍接到一起元宵节的相关投诉,一名消费者购买的烟花燃放不成功,究竟是退货还是换货?买卖双方起了争议。
2月6日,黄先生在基隆开发区龙怀路一个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了价值650元的礼炮类烟花,准备在元宵节当晚与家人燃放。
可到了元宵节晚上,引线全部点 完了,但礼炮一点也不见燃起,家人非常扫兴。第二天,黄先生想找烟花爆竹销售点理赔、退货,可是这个点的售卖时间已过,无法找到。
经多方打听,13日,黄先生获知了卖烟花的老板的联系方式,马上联系。老板称,按照有关法律及特殊商品“三包”的规定,“商品问题有质量7天之外给予换货、不承担退货”,并对黄先生说,“我无法确定你在燃放烟花时是否按照包装上的警示信息,不能保证你是否使用正确的操作 方式燃放;而且商品外包装上还有免责信息,你阅读过吗?因此,最多可以给你换货。”黄先生说,他觉得烟花老板说的也有道理,但他作为受害者,元宵节的无形损失远不止烟花带来的退货、换货那样简单,再说过了元宵节,换来的烟花也不能燃放了。于是,他向柳江县工商局投诉。
工商人员了解到:烟花爆竹虽然不属于国家规定“三包”的特殊商品,但属于在特定时间
(元宵)、特定意义燃放的商品,
与一般商品的使用价值应有所区 别,这类商品一旦过了节日的燃放时效,再燃放就失去了购买的气氛和意义,燃放效果与要购买时的情况大打折扣,况且按照“对春节燃放烟花的有关规定”,燃放烟花是有燃放时间、燃放地点的特殊规定的,现在元宵节已过,全市已不再适合燃放烟花。
由于商品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商家应承担相关责任。
工商人员对烟花老板进行说服教育,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老板退还黄先生现金650元,收回有质量问题的礼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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