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江都市报记者许亚琴
本报讯 泸州市中心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规燃放者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最高罚款5万元。日前,泸州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联合下发《关于在泸州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根据《通告》,泸州市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中心城区范围为,二环线东段(安宁立交至泰安长江大桥)、二环线高新区段(泰安长江大桥至城南立交)、二环线纳溪段(城南立交至机场立交)、二环线西段(机场立交至蜀泸立交)和二环北段(蜀泸立交至安宁立交)以内的各街道行政区域。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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