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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一男子劝酒劝死朋友

来源:安庆晚报 2011-03-30 23:06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死者家属索赔37万余元

 

据合肥晚报3月29日报道(潘家旻)

 

3月22日晚,马鞍山市民段某应朋友杨某之邀,来到某饭店赴酒宴。谁知这一去竟成永别。晚上10时,段某的妻子接到医院打来的电话,说段某因酒精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日前,段某的妻儿上诉至马鞍山花山区法院,要求杨某承担致段某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

正值壮年的段某很少酗酒,怎么会突然死亡呢?妻子询问酒宴上的朋友才得知,原来,当天杨某格外殷勤,用尽办法对平时不太会喝酒的段某进行劝酒,直至段某喝得手脚抽搐当场瘫倒在地上,众人这才惊醒连忙拨打了120,但为时已晚。经法医鉴定,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32/100ml,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

事发后,杨某等一干人前去段家慰问,表示歉意,但被悲愤的段家人赶出门外。

段某的家人认为,杨某明知段某酒量很小却恶意劝酒,导致段某死亡,请求法院判决杨某赔偿段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7万余元。

杨某及其代理律师认为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其饮酒行为是完全自愿的,也应当预见到喝酒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杨某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段某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预见自身行为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却放任结果发生,对导致的损害应负主要责任。杨某明知段某酒量小,明知过量饮酒会损害段某身体健康,以致危及生命,却置后果于不顾而一再劝酒,造成段某饮酒过量、酒精中毒死亡,应当承担一定民事责任。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相关规定,判决杨某对此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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