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上个月,我们公司获得欧洲某公司一个大订单,外方公司对交货时间要求非常严格,延迟交货将面临巨额罚款。为了及时完成订单任务,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在端午节这一天加班,并声明将在这个订单完成后安排补休。然而公司在宣布补休方案后,所有员工欲哭无泪。原来公司老板将一天8小时工作日,精算成480分钟,然后再平均分配到全年250个工作日,让我们员工每天提早两分钟下班,以此来补休端午节的假期。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对吗?
读者:李敬明等7名员工
李敬明等读者:
你们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你们公司不能以“补休”的方式来代替加班费。在我国安排职工假期加班有两种形式:一是休息日加班;二是法定节假日加班。由于法定节假日是亲朋欢聚、举家团圆的好日子,这种机会在平时很难得到,相比休息日来说,自然显得更为重要和珍贵。因此,法律对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做了不同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既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也可以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2倍的工资报酬。而对于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只能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3倍的工资报酬,而不能安排补休。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端午节是我国法定节假日。如果用人单位要在这一天安排劳动者加班,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3倍的工资报酬。
其次,你们公司有关补休的方式也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补休的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一般通行的做法是一天换一天,在特殊情况下,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也可安排两个半天。但每天两分钟的补休时间无疑是违法的,因为240个2分钟和1个工作日的价值绝对不可能“等同”,它们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不是一个概念。比如说一天我可以回家探望父母,但是240个2分钟绝对做不到。所以公司安排你们补休的时间和你们的加班时间是不“等同”的,因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陶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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