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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能生育的一方优先获得子女抚养权

来源:安庆晚报 2011-05-26 22:43   https://www.yybnet.net/

 

【案例回放】

李雅和林旭于2005年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一个女儿。生完女儿后,李雅便根据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在当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

去年夏天,李雅跟林旭的感情出现问题,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有时甚至还发生暴力情形,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李雅和林旭都同意离婚,但在女儿的抚养权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李雅觉得自己已经做了绝育手术,以后即使再婚也不能再生育子女了,于是向林旭提出女儿归自己抚养,但林旭坚决不同意。

今年元月,李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并判决5岁的女儿由自己抚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2周岁以上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要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决定抚养权的归属。因双方在抚养子女各个方面的条件相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李雅以后不能再生育,判决孩子由原告李雅抚养较为适宜。因此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李雅和被告林旭离婚。二、女儿由原告李雅抚养,被告林旭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孩子成年为止。

【法官点评】

在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上,首先要把握一个大的原则,即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其次要考虑孩子的几个年龄段:通常2周岁以下的孩子法院会判决由女方扶养;10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尊重孩子自己的意见;而对于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孩子,父亲和母亲均有权要求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时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根据上述意见第二项规定,法院判决女儿由李雅抚养是有法律依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判决的前提是双方各个方面的条件没有很大差别,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陶家平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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