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讯 近日,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分局法制部门指导办案派出所,首次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则不同条款,成功“调解”一起盗窃治安案件,实现了执法理念和执法实践一次创新。
2月6日凌晨,违法行为人邵某在其工作的开发区某公司仓库内,盗取了一卷电缆线(价值约300元),放入随身携带的包裹内离开公司,后被开发区分局九华派出所民警查获。
经过调查取证,邵某平时在单位表现较好,且初次违法,到达公安机关后能够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退还赃物,所在单位也已按照内部规定予以处理,谅解并继续留用邵某。同时,恳请公安机关对其宽大处理。
办案单位鉴于案发当时临近春节,违法行为人系外地来马鞍山的务工人员,急于返乡过年,且盗窃电缆只是为了家中灌溉水泵用做电源线。虽然其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往各地对待这类案件,公安机关往往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盗窃人员一律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然后鉴于其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了被侵害单位谅解,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开发区分局秉持人性化执法理念,遂打破常规,决定对邵某不予处罚,案件作“调解”处理,并在法律文书中进行了说理式说明。
据悉,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成功尝试治安案件盗窃适应调解措施,克服了以往盗窃治安行为人一律拘留的弊端。不仅解决了基层民警实践中不会综合考量案发动机、事实、情节、后果等相关因素,仅仅机械地应用条款,不会用、不敢用法律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以及宽严相济措施,而且将为正在组织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提供了典型案例。
(张平 谢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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