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5月15日,记者从马鞍山获悉,日前,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马鞍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规定提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6类案件或议题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会议。
该《规定》内容共十项,包括检察院列席人员的范围、案件和议题的类型、参加会议的具体工作程序等。规定首先明确,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长不能列席时,可以委托副检察长列席;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可以作为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助手参加会议。对于列席讨论的案件和议题范围,《规定》明确为六类,即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的案件;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重大分歧的刑事案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此外,对于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列席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主动邀请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具体工作事宜,由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检察院的检委会负责。当6类案件或议题准备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人民法院可通过适当方式将会议议程、会议时间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列席会议的检察长或受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在人民法院承办人汇报完毕后、审判委员会表决前发表意见。对于讨论的案件或议题,法院应当将讨论过的决定文本及时抄送给检察院。
(李万兵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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