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3年11月20日上午,刘某和夏某像往常一样开始在路面上进行测量监测工作。谁想,进行监测的贵重仪器被骑电动车的李女士不慎撞倒,导致仪器损毁。近日,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审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方的工作人员(刘某与夏某)于2013年11月20日上午在合肥市马鞍山路某超市门口的路面上进行测量监测工作。监测仪器(为进口精密水准仪)被路过骑电动车的李女士不慎撞倒,导致仪器损毁。后经原告要求,李女士与原告及工作人员(刘某与夏某)一同前往广州南方测绘仪器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进行仪器报修,维修公司的工作人员评估了仪器损毁程度,并出具了相关证明。其后,在原告的要求下李女士提供了电话号码,并请来第三人王某,王某向原告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鉴于仪器需要返厂维修,暂不能确定维修费用,且李女士表示愿意协商赔偿事宜,原告出于对李女士的信任,就让其离开。但在接下来协商赔偿事宜过程中,李女士拒绝。
原告认为李女士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主张的仪器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李女士则认为,事发当天,她是正常行驶,并无违反交通规则。且在监测仪器被撞倒后听到在场的工作人员责怪另外一名工作人员不应将监测仪器放在当时的位置上,因为影响行人,且易被损毁到。李女士认为,即使仪器被损毁其有一定的责任,但主要责任仍在原告方的工作人员未尽到妥善保管和使用监测仪器的义务。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丁雷贾丽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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