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马鞍山市司法局获悉,从今年起钢城各公证机构都要全面落实公证员执业保证金制度,用于发生公证赔偿后,偿付应由公证员承担的赔偿费用,以及公证员违反有关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管理受到罚款的惩戒处罚等。不缴纳执业保证金的,由主管机关追究公证处主要负责人责任。
据马鞍山市司法局律公科王婷介绍,目前全省公证行业正在火热开展“创建群众满意的公证服务窗口”活动,结合本地实际,为了进一步规范公证员执业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或者减少赔偿责任风险,完善公证风险控制,落实公证惩戒制度,促进公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司法厅相关指导意见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市建立了公证员执业保证金制度,明确了执业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监督管理。
根据规定,市级公证处每名公证员需缴纳执业保证金不少于3万元,县级公证处每名公证员缴纳不少于1.5万元。保证金可以一次性足额缴纳,也可以按月缴纳。按月缴纳的,应在5年内缴清。未交足执业保证金的公证员应当暂停执业。发生以下两种情况时,将会扣除公证员的保证金: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证员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公证员被扣除执业保证金,余额不足的,所属公证处应及时督促涉事公证员补足保证金数额。执业保证金应在公证员离任批准后予以返还,返还时间不得少于2年。
(黎小强记者周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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