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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城出台规则细化司法救助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4-10-22 20:1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9月28日,记者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日前制定出台了《关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细则明确了9种予以救助的情形、具体救助标准以及申请步骤等。

细则规定,该司法救助为一次性临时救助,以解决申请人面临的急迫困难、维持最低生活需求。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在救助对象的界定方面,细则提出9种情形予以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等案件,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等。

在救助标准方面,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等情况。救助标准以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救助领导小组要严格审核控制,不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分为告知、申请、受理、初审和审批、发放等程序。给予救助后,被救助对象又得到赔偿款的,赔偿款和救助款的总额高于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的部分,原则上应纳入国家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继续用于国家司法救助。

(赵庆飞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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