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彭林 纪在学)身份不明,患有精神障碍的无名氏流浪人员因交通事故受伤,其合法权益如何救济?近日,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审结一起车祸中受伤的无名氏男子由救助站代为起诉的案件,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无名氏各项经济损失49万余元。
2014年3月15日晚,一名流浪人员无名氏在马鞍山市205国道某路段横穿马路时,被陈某驾驶的货车撞伤。经诊断,无名氏右足毁损伤,右桡骨骨折,右嘴唇皮肤裂伤。当日,无名氏被送往医院救治,共住院3个多月,花费医疗费用10万元。
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无名氏右踝关节以上缺失,伤残等级为六级。因无名氏患有精神障碍,无法正常言语,公安机关通过走访、刊登寻人启事等方式均无法得知其具体身份信息及近亲属情况。
由于无名氏伤势较重,且事故车辆驾驶员拒不支付医疗费用。最终,通过协调民政部门,此事由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负责维权事宜。该救助站在处置好无名氏相关治疗工作后,以其监护人的身份将事故车辆驾驶员、车主及保险公司诉至雨山法院。
案件受理后,该院根据司法鉴定结果,依法确认无名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该救助站为其监护人代为诉讼。据了解,无名氏获赔的49万余元将由救助站代为保管,用于其后续的生活、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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