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覃宏玲通讯员 卢丽琴陆洋)黄某等5人为了挣大钱,在高速公路上扔掷铁制螺母,逼停目标车辆,以交通事故为由索要财物。行驶在高速路上的张某中了招,被这5人敲诈勒索3300元。近日,隆安县法院对该起高速路碰瓷案件进行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黄某、李某、万某3人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3年6月10日早上,黄某、李某、万某及绰号为“清狗”“猫古”(另案处理)5人共谋在高速路“碰瓷”赚钱。分工妥当后,“清狗”驾驶一辆雷克萨斯小轿车搭载另外4人从南宁开上南百高速公路,往百色方向行驶。
中午,5人在隆安县那桐镇路段盯上一辆奥迪小车。与该车并行时,黄某将一枚铁制螺母扔向奥迪车,“清狗”则驾车把奥迪车逼停在路边。“猫古”立即下车用砂纸将对方车辆右侧后门的位置刮花,制造剐蹭假象,黄某和万某则负责望风。
随后,“猫古”以车辆后视镜被刮坏为由,向奥迪车司机张某索赔5600元。张某提出报警后遭“猫古”恐吓,“清狗”则叫李某下车假装欲殴打张某,“猫古”配合假装阻拦。最终,张某被迫拿出2200元现金,5人嫌钱少,又迫使张某先后拿出500元、600元,共计人民币3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万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高速公路上先以扔掷铁制螺母的方法逼停目标车辆,再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向对方司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投掷螺母,李某假装打人恐吓被害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万某负责望风,是从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司机朋友在行车路上,如果遇到不法分子“碰瓷”时,应首先注意行车安全,以免造成更大的危险;其次要冷静与对方周旋,用随身的录音、拍摄工具保留证据,并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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