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房子归前妻 男子想反悔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 刘晓婧 通讯员 劳秋艳)阮某和韦某去年协议离婚,不想离婚后,两人竟然为了一处房产再次对簿公堂。原来,两人离婚时,协议将一处房屋归阮某所有,如今韦某却反悔,要求阮某支付这套房屋的折价款。6月3日,兴宁区法院驳回了韦某的诉讼请求。
2000年3月底,韦某和阮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两个可爱的女儿。2007年6月,为了给女儿更好的教育和生活,两人在望州路购买了一套房子。然而,幸福的生活总是太短暂,阮某发现丈夫的心已经不在自己身上。2013年3月20日,13周年结婚纪念日的前几天,两人走进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他们生育的两个女儿由阮某抚养,韦某则支付一定的抚养费,而两人购买的那套房屋也归阮某所有等。签了离婚协议,领取了离婚证,阮某本以为不会再和韦某有何瓜葛,没想到前夫却对离婚协议反悔,将自己诉上法庭。
韦某认为,前妻阮某并没有支付望州路那套房屋的补偿金。为此,他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位于望州路房屋归阮某所有的约定。对于前夫的做法,阮某表示不可思议。在庭审中,阮某称,双方的婚姻之所以走到尽头,是因为韦某有了外遇,自己才被迫与他离婚。不论是离婚前或是离婚后,自己从未承诺按照房屋价值的一半补偿给韦某。此外,当时签订这份离婚协议书时,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知道韦某为何会反悔。
今年6月3日,兴宁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韦某和阮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协议书中关于望州路房屋归阮某拥有的约定,韦某主张该协议显失公平并要求撤销,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韦某主张阮某承诺双方离婚后按该房屋价值的一半补偿给韦某,因韦某不能举证,因此不予采纳。
母亲再婚不付抚养费 儿子上法院讨公道
本报讯(记者 覃宏玲 通讯员 陈桂英)韦林和李凤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了,双方约定各自负担儿子的一半抚养费,儿子跟随父亲生活。但两人离婚后,李凤再婚,却从来没有支付儿子的任何抚养费。无奈之下,儿子将生母告上法院追讨抚养费。昨日,隆安县法院对这起追讨抚养费纠纷案进行宣判,判决生母每月负担孩子的生活费300元,并承担一半教育费和医药费。
两年前,韦林和李凤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3岁的小杰跟随父亲韦林生活,母亲每月支付小杰的生活费300元,小杰的生活费不足部分由父亲负责承担。小杰的教育费、医疗费由父母双方各承担50%,直至小杰完成学业为止。
离婚不久,李凤再婚并生下一个孩子,从未给过小杰抚养费。现在小杰已经上幼儿园,生活开销比较大,于是小杰要求母亲支付抚养费,李凤却以其再婚又有孩子,没有能力支付为由拒绝。无奈之下,小杰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母亲支付离婚至今的生活费及其在幼儿园读书期间的一半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小杰的父母虽然已经离婚,但是小杰尚未成年,作为小杰的父母,对于小杰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小杰的母亲以其再婚有孩子,没有能力为由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小杰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确有不妥。小杰诉求合理合法,于是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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