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覃宏玲 通讯员卢丽琴)用微信骗取信任,进而用其他手段骗取钱财。昨日,隆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微信诈骗案,被告人农某因骗取鲁梅近6000元钱,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6月,农某通过手机微信认识鲁梅。农某在微信聊天中自称“农东海”,在南宁市“方圆广告策划公司”上班,以到巴马县签订合同为由,约鲁梅一同前往,鲁梅信以为真,一口答应。当天下午,农某驾驶一租赁的小轿车搭乘鲁梅一起前往巴马县。到巴马县后,农某以签订合同需送红包为由骗取鲁梅1500元。之后,农某以没钱加油返回南宁为由骗取鲁梅300元,后沿着南百高速公路返回南宁市区。途经隆安路段时发生事故,小轿车被撞坏,农某遂打电话联系隆安县的修理厂修车,再次以没钱支付拖车费、过路费为由骗取鲁梅592元。
次日,车修好后,农某又以没钱支付修车费为由骗取鲁梅3300元。到隆安县汽车站附近时,农某叫鲁梅下车买水果,趁机独自开车返回南宁并关闭手机。回到南宁后,农某担心鲁梅寻找,更换了手机号码,与鲁梅断绝联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官温馨提示:微信具有与陌生人聊天的功能,但在使用时不要随意加陌生人为好友,要注意识别对方的身份,聊天中尽量不谈及资金、财产等重要事宜,更不要轻易与陌生人外出见面,谨防受骗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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