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覃宏玲通讯员覃慧蔚)王某与卢某等同村亲友数人一起喝酒之后,王某等3人步行回家,卢某则驾驶摩托车,途中不慎将王某等人撞伤。因赔偿问题谈不拢,双方对簿公堂。近日,隆安县法院审理判决摩托车驾驶者卢某赔偿王某损失共计100924.55元,而摩托车主卢某明赔偿王某损失共计70896.34元。
2013年11月25日,王某与卢某等同村亲友数人一同在隆安县那桐镇某KTV喝酒。次日凌晨1时50时左右,众人酒后返家,王某等3人步行在前,卢某则驾驶摩托车在后。行至隆安县那桐二中门前路段时,卢某骑着摩托车不小心将在路边行走的王某等3人撞伤。王某伤势较重,经鉴定,其颅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经查实,卢某属无证驾驶,且其所驾驶的摩托车无号牌,车主为卢某明。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隆安县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卢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碰撞路边行走的原告王某,造成王某颅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卢某负事故全责,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卢某明系无号牌摩托车实际车主,没有为其车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所以卢某明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承担。卢某明将尚未登记且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借给他人使用,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隆安县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卢某明赔偿王某损失共计70896.34元,卢某赔偿王某损失共计100924.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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