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21)日,记者从涪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刑事审判庭于5月10日审结了绵阳市首例抢夺运钞车钱箱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朋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2年12月24日下午2时40分许,肖朋经事先预谋,窜至位于绵阳城区红星街涪城区检察院大楼下的中国建设银行红星街储蓄所外,准备抢夺押运人员从银行提出的钱箱,后因押运人员已上车而未得逞。当押运人员乘坐运钞车离开后,被告立即“打的”尾随运钞车,来到了中国建设银行南河储蓄所外下车,并在该储蓄所外花台处伺机抢夺。当押运人员从该行提出装有现金的钱箱后,赤手空拳的肖朋随即迅速跑近提钱的押运人员,趁其不备,强行夺取其手中内装现金22.6万元的钱箱,当场被押运人员制服。
涪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强行夺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抢夺罪。被告肖朋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肖朋曾因盗窃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5年内再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肖朋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况,判处肖朋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目前,此案被告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菲菲 本报记者 陈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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